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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共同管道種類。 二、共同管道實施建設進度。 三、禁止挖掘道路範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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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