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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前條第三款計畫年期之訂定,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計畫年期。 二、管線之需求年期。 三、共同管道構造物之耐久年期。 四、道路建設計畫年限。 五、共同管道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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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