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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管線事業機關(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貸款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工程或投資計畫及經費概算。 二、申請貸款金額及償還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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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