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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時,應視其實際情況,以文字或圖表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計畫年期。 四、計畫年期內人口及經濟發展之推計。 五、住宅、商業、工業與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及管制。 六、道路系統及相關建設計畫。 七、現有管線系統。 八、各類管線系統在計畫年期內之需求規模推計。 九、實施建設進度、經費及財務計畫。 十、共同管道種類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圖之比例,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十一、共同管道斷面配置。 十二、共同管道之預定使用管線事業機關(構)及使用部分。 十三、禁止挖掘道路之範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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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