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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時,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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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