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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完成之共同管道工程之下列資料,建檔保管: 一、共同管道工程平面圖。 二、開工、竣工日期及竣工圖。 三、共同管道工程記事表。 四、共同管道收容管線數量表。 五、共同管道管線使用配置斷面圖及數量表。 六、其他有關共同管道操作、維護、管理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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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