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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3條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簽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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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