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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 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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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