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 第18條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8條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