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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14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認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但申請廠商得於期滿三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有效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核准者,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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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