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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4條

購置並使用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得申請獎勵補助: 一、屬新品設備者。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經認證者。 三、由簽約之安裝銷售商安裝。但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之申請廠商為簽約之安裝銷售商者,限由該廠商銷售安裝。 前項獎勵補助應於第五條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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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