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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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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因天然災害致原建物滅失或毀損無法居住者,得準用前條第二項補助基準申請補助。但同次災害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前項補助,其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二年內依
第七條
或
第八條
規定提出安裝補助申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提出申請。但不能於該期限內提出者,得於災害重建公告之期限內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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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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