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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第16條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獲得補助之產品,受補助者應於每片集熱器外框右側下端或左側上端及真空管熱水器儲水桶正面左側應標示明顯之認證編號、安裝銷售與製造供應商名稱及服務電話。但特殊形式之產品,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標示於其他合適位置。 前項認證編號字體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分。 第一項標示得以黏貼方式為之,但應使用淺色系銀龍紙、PVC 紙或相當之紙質及深色印刷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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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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