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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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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8條
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者,申請人於購置前應填具大型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並檢附系統規劃書與設計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通過審核者,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依核定之申請書內容,完成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及申請核撥補助款;逾期未完成者,其申請案視為撤回。但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者,申請人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前項申請文件,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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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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