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第18條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18條

廠商申請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認可,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產品認可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書;經核准換發者,其認證書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