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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申請下列項目,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特殊審查機制適用之認定:新臺幣三萬元。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之認定:新臺幣三萬元。 三、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授權輸入:新臺幣四千元。 四、許可證領證、補發及換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召開諮詢輔導會議:新臺幣三萬元。 六、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查驗登記或有附款許可事項記載有誤之更正:新臺幣三千元。 七、再生醫療製劑樣品之輸入: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之特殊審查機制,包括下列事項: 一、優先審查機制。 二、加速核准機制。 三、精簡審查機制。 四、突破性治療審查機制。 五、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機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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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