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下列項目,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特殊審查機制適用之認定:新臺幣三萬元。
二、本條例
第九條第二項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之認定:新臺幣三萬元。
三、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授權輸入:新臺幣四千元。
四、許可證領證、補發及換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召開諮詢輔導會議:新臺幣三萬元。
六、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查驗登記或有附款許可事項記載有誤之更正:新臺幣三千元。
七、再生醫療製劑樣品之輸入: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之特殊審查機制,包括下列事項:
一、優先審查機制。
二、加速核准機制。
三、精簡審查機制。
四、突破性治療審查機制。
五、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機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