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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登記事項之變更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原料藥廠、成品製造廠之新增:每一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適應症之新增: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超過一項者,新臺幣五十萬元;同成分之多數單位含量製劑同時申請變更者,每增加一單位含量,加收新臺幣三萬元。 三、用法用量之新增: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同成分之多數單位含量製劑同時申請變更者,每增加一單位含量,加收新臺幣三萬元。 四、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所有人移轉或合併:新臺幣三萬元。 五、仿單內容:新臺幣三萬元。 六、委託包裝或貼標之製造廠:新臺幣三萬元。 七、製程、批量:新臺幣三萬元。 八、檢驗規格方法:依藥典者,新臺幣二千元;非依藥典者,新臺幣二萬元。 九、直接包裝材質:新臺幣二萬元。 十、賦形劑:新臺幣二萬元。 十一、前十款以外之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各款申請,每案以一變更項目為限;同時為數項目變更申請,且項目間具必然連動關係者,以金額較高之項目收費。 第一項之申請,依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條準用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得以列載清冊方式合併於同一申請案辦理,並以十張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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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每件應繳…第3條申請臨床試驗,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試驗計畫:新臺幣六萬元。二、試驗報告書:新臺幣四萬…第5條申請外銷專用許可證之變更,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一萬元。第6條依本條例第八條申請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一萬元。第7條申請許可證、有附款許可、仿單、標籤、外盒、鋁箔核定本補發,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一萬元。第8條申請再生醫療製劑相關證明書及核定函,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製售(銷售)證明書:新臺幣二…第9條函詢再生醫療製劑相關案件,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一、再生醫療製劑產品管理屬性之判定:新臺幣五…第10條申請下列項目,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特殊審查機制適用之認定:新臺幣三萬元。二、本條例第…第11條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招募廣告,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之國外查核,執行人員及隨行專家之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第13條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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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