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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 第8條
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再生醫療製劑相關證明書及核定函,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製售(銷售)證明書: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定函遺失補發: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證明書及核定函之申請,每件以一式三份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製售(銷售)證明書之申請,每件以一許可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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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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