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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再生醫療製劑,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之製劑。 前項再生醫療製劑,屬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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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