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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7條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再生醫療製劑,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變更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及原查驗登記事項;藥品許可證及有附款許可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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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