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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4條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商標(牌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同時應敘明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與數量,以作復運進口時查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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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