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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 第3條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3條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完成訂艙手續並備齊報關單證,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向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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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出口貨物如有私運、虛報或其他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第2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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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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