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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 第19條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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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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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刪除)
第23條
出口貨物因故退關,貨物輸出人於申請提回時,應先經海關核准。
第24條
出口貨物如有私運、虛報或其他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第2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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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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