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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 第15條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5條
運往國外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擬原貨復運進口者,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商標(牌名)、規格及數量等,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仍將原貨復運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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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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