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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1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或編輯人。 一 國內無住所者。 二 禁治產者。 三 被處二月以上之刑在執行中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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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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