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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15條

為執行刑事裁判,避免受調查人經裁判確定後,為規避執行而逃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之規定,由該管檢察官指揮,實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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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