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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執行機關,指實施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之調查,具法定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職掌或執行刑事裁判權限之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 本辦法所稱之建置科技設備單位,指備置必要科技軟硬體設備及器材,提供執行機關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公私部門。 本辦法所稱協助執行者,指受法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指示,協助設置實施特殊強制處分科技軟硬體設備及器材之事務性、技術性工作者。 本辦法所稱另案偵辦,指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已按年度、案件種類及收案次序,完成編號之卷宗案件。 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第二項所稱其他案件資料,指與原核准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受調查人或涉嫌觸犯法條或案由不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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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