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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8條

檢察官或核發許可書之法官得於實施期間內,命執行機關提出執行報告書,執行機關應依檢察官或法官指示,協同建置科技設備單位、協助執行者或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作成執行報告書,記載執行行為之進行情形,並檢具具體事證,為有無繼續執行需要之說明。 執行機關於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期間,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所在,或有應予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而有迅速處理之必要者,應即報告檢察官或依職權核發許可書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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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