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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者,應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技術投資或授權非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不得移轉、再授權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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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