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 第14條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4條

獎勵主體為檢查及瞭解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財務狀況,得命受獎勵合格廠商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構)實地勘查或查核,受獎勵合格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