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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5條

獎勵主體對於第三條所定獎勵條件之審查,應依下列基準為之: 一、投入基礎科學研究,大幅提升國內國防產業科技水準,著有實績。 二、長期投入國防產業,並促進推動國際合作研發,著有實績。 三、研發或引進關鍵技術或特殊製造工法,有利大幅縮短製程,顯著提升列管軍品產能。 四、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國內國防產業就業人口顯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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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