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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2條

政府及相關行政法人(以下簡稱獎勵主體)得於下列時機,擇適其業務屬性及預算經費之獎勵方式,獎勵列管軍品合格廠商: 一、為扶持、激勵國內國防產業之發展與升級。 二、依國軍建軍備戰需求研發特定列管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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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