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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維護:指實施不定時、定點巡檢或其他有助列管軍品安全管控之維護措施。 二、申請廠商: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完成級別評鑑且通過安全查核取得合格證明,並依本辦法申請安全維護之合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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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