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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8條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經國防部審查同意後,申請廠商應依第六條第四項所定事項,與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 申請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派遣人員之基本雜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二、派遣人員巡邏之交通工具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 三、其他必要之行政費用。 前項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之基準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計算。 二、前項第二款費用,依國防部年度租賃車採購契約約定之車輛種類、車次及租賃時間收費標準計算,再以執行安全維護期間之日數攤算。 三、前項第三款費用,依實支實付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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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