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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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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6條
國防部應於受理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並通知申請廠商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第一項審查結果應以通知書通知申請廠商。 前項通知書(如附件二)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申請案號及事由。 三、審查作成日期、審查結果及理由。 四、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 五、執行機關與其人數及裝備。 六、安全維護期間。 七、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 八、申請廠商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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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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