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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4條

為維護列管軍品安全,申請廠商對於列管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地區、廠庫及設施(備)處所,有下列情形者,得向國防部申請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一、列管軍品之研發、產製及維修,具機敏性質或屬關鍵技術或相關設施。 二、申請廠商自行執行安全維護能力顯有不足,有機密外洩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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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安全維護:指實施不定時、定點巡檢或其他有助列管軍品安全管控之維護措…第7條國防部為辦理前條審查作業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申請廠商拒絕或不配合前項實地訪查,或不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安全維護:指實施不定時、定點巡檢或其他有助列管軍品安全管控之維護措…第3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協助執行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事項(以下簡稱列管軍品安全維護),國防部得指派…第5條申請廠商申請列管軍品安全維護,應填具安全維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符合申請事由之佐證文件…第6條國防部應於受理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並通知申請廠商列席說明。前項審查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第7條國防部為辦理前條審查作業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申請廠商拒絕或不配合前項實地訪查,或不符…第8條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經國防部審查同意後,申請廠商應依第六條第四項所定事項,與執行機關簽訂書…第9條申請廠商認有延長之必要,應於安全維護期滿二十日前,以書面敘明延長理由,並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第10條本辦法自本條例第七條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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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