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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協助執行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事項(以下簡稱列管軍品安全維護),國防部得指派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或協請相關機關(以下合稱執行機關)支援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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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