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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5條

申請廠商申請列管軍品安全維護,應填具安全維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符合申請事由之佐證文件及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或申請書記載未完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廠商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日期。 二、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或代理人及聯絡方式。 三、廠商合格證明。 四、申請種類及事由。 五、申請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 六、申請安全維護期間。 七、申請廠商願支付相關費用及配合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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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