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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9條

申請廠商認有延長之必要,應於安全維護期滿二十日前,以書面敘明延長理由,並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事證,向國防部申請之。 前項申請延長之審查程序,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但國防部認事實明確,無須召開審查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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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