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 第4條

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定作戰物資,指全系統、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符合軍用規格及作戰需求之物資,其範圍如下: 一、單兵裝備。 二、傘具裝備。 三、模擬裝備。 四、光學裝備。 五、化生放核防護裝備。 六、其他經國防部認定之物資。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