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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 第4條
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4條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定作戰物資,指全系統、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符合軍用規格及作戰需求之物資,其範圍如下: 一、單兵裝備。 二、傘具裝備。 三、模擬裝備。 四、光學裝備。 五、化生放核防護裝備。 六、其他經國防部認定之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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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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