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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武器及彈藥,指全系統、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符合軍用規格及作戰需求之器械、裝備、戰鬥系統、武器或彈藥,其範圍如下: 一、陸用車輛載台及其使用之戰鬥系統與裝備。 二、海用艦艇載台及其使用之戰鬥系統與裝備。 三、空用軍機載台、無人飛行載具及其使用之戰鬥系統與裝備。 四、飛彈、火箭系統及其裝備。 五、槍砲兵器系統及其裝備。 六、高能武器系統及其裝備。 七、各式魚雷、智慧型水雷及其他以個別序號管理之彈藥。 八、個別製造商批次生產或國軍彈藥整修所賦予編號之彈藥。 九、其他經國防部認定之武器及彈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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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