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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8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三等列管軍品,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廠商對於第四條所定作戰物資,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 二、廠商研發、產製、維修之作戰物資,其技術備便水準已完成工程發展階段。 三、其他經國防部認定廠商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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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