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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指全系統、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且可供軍事用途之軟體、硬體,其範圍如下: 一、戰備支援之雷達、通信、電子系統及其裝備。 二、軍事管理資訊系統。 三、其他經國防部認定符合作戰需求之軟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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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