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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9條

國防部得考量國防任務及建軍備戰需求,邀集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其他機關(構)、產業公會代表及有關軍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依第六條至前條之基準,審議及認定列管軍品清單。 國防部得因國防、軍事需求及產業發展現況,適時檢討修訂前項列管軍品清單。 第一項列管軍品清單,國防部應公告之。但涉及機敏性質者,得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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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