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 第11條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第11條

管制路線於實施管制期間,除經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准,得使用該路線之運輸車隊或行軍部隊外,其他車輛或行人,應依所在地交通管制站(哨)之指導及所採取之措施,行駛(走)於其他路線。 前項經核准使用管制路線之運輸車隊或行軍部隊,沿管制路線行進時,其指揮官仍須實施部隊管制。但不得與地區之管制措施抵觸。 交通管制站(哨)於管制路線上,發現障礙時,應即協調公路調節站及有關單位迅速予以排除。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