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 第3條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第3條

動員實施階段,各作戰區指揮部、防衛指揮部應協調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機關(構)、憲兵及警察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受聯合運輸指揮部之督導,負責轄區內相關交通運輸管制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