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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 第8條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第8條
空運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空運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之空運申請,完成運量及運能之審查管制運用。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負責民間空運作業、航空器整備及配合軍事運輸作業事宜。 三、空軍司令部:負責航空器(含已徵用之航空器、機具)調派支援與各軍用、民用機場軍事運輸之作業及機場設施之管制運用。戰時依軍事需求,對機場有優先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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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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