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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0條

戒護裝備如左: 一、槍械。 二、警笛 (鈴) 。 三、警棍。 四、瓦斯槍。 五、滅火槍。 六、警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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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