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35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5條

天災、事變在感訓處所無法防避時,得將受感訓處分人護送 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暫行釋放之受感訓處分人,應於離開感訓處所四十八小 時內,至該感訓處所或警察機關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 時間算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逾時不報到者,以脫逃論罪。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