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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34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4條
戒護人員施用警棍、槍械及瓦斯槍等,以左列時機為限: 一、受感訓處分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 二、受感訓處分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受感訓處分人聚眾騷擾時。 四、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而拒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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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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